2007年11月2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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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充分保障律师执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律师法,修订、新增条款40余条,从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
  新修改的律师法中,将律师职业性质明确定位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保障执业权利——
  新律师法充实了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内容,增加了对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保障的规定,增加了律师参与法庭诉讼活动责任豁免的权利和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方面的保障措施。

  破解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是中国律师在执业中长期存在的难题。新律师法专门规定了一些新措施破解律师执业难题,更好地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新修改的律师法中专门列出了“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一章,对中国律师在诉讼中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辩护等权利专门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这部法律的33条中除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外,还特别强调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让规定的“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
  为了更好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利,新修改的律师法第34条明确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这样表述上比以往有一些进步,更好地保障了律师的阅卷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杨明仑说。
  与此同时,新修改的律师法还针对原来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实践中基本无人同意的实际情况,增加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不被监听”入法 “会见权”更有保障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新律师法特别规定了这样的新措施,以更好地保障律师的“会见权”。
  据了解,新修改的律师法在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后,又特别补充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让规定的“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

  “法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据了解,新修改的律师法除原则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外,还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此外,为了保障在诉讼活动中切实履行“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的职责,律师法在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又补充完善了有关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方面的规定。
  “此条规定实际上是对律师在法庭上的代理或辩护的免责规定,对律师正常开展工作非常重要。”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尹正友认为,新修改的律师法在保护律师的执业权利方面有了很大进步,更加有利于保障律师履行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职责,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据新华社

  完善执业禁止——
  新律师法增加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规定,从严格律师执业申请、担任合伙人的程序和条件,完善律师执业禁止方面的规定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9条红线规范律师执业
  新律师法为律师执业行为划出9条“红线”,越线律师将被课以停止执业六个月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促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向法官、检察官、促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促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法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禁止律师事务所、律师间的不正当竞争
  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自行决定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扩大律师保密义务
  由于律师具有知悉委托人有关情况的执业便利,对此新修改的律师法除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外,还特别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对律师法的上述修改,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认为:“这些规定较好地解决了律师为委托人保密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矛盾,也与现行法律关于公民作证义务的规定相衔接。”